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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收购和并购澳大利亚公司
发布时间:2024-01-02 17:22

    除了建立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之外,外国投资者还可以收购一家现有澳公司的股份或资产。在进行公司收购时,外国投资者必须了解澳国内关于股份收购的立法,以及澳的外资政策。

    在澳大利亚,公司通过贷款、发行股票、债券或者其他证券的方式进行融资是受《公司法》制约的。总的原则是,除非公司控股人向ASIC 提交符合《公司法》规定的公开文件(通常是正式的募股说明书),否则他不能发行或者买卖公司证券。这一原则适用于澳境内的所有募股活动,无论募股人国籍如何,也无论股票或债券的发行、交易或者转让行为在哪国发生。

    但是对于这一原则也有若干例外,其中包括:

    1.在不考虑其他例外的情况下,债券销售或发行的对象不超过20 人的小型融资(包括各种个人融资行为),必须在12 个月时间内完成,并且融资总量不能超过200 万美元。

    2.投资者受让债券的最小应付金额是50 万美元;投资者受让的同一类型债券的应付金额总值至少是50 万美元(其中每一笔的贷款不计算在内);合格会计师证明,债券出让人或者在过去的半年里的净资产额至少达到250 万美元,或者在过去两年内每年的总收入达到25 万美元。

    3.如果债券受让人是持证交易商,该受让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证券出让人有丰富的投资经验,并且需要由出让人签署必要的授权文件。

    4.债券受让人是某机构投资者(例如持证交易商或特殊交易商、投资顾问、人寿保险公司、退休基金或者控制至少1000 万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)。

    除了某些有限的例外以外,澳禁止控股公司参与任何需要向ASIC 提交公开文件的商业活动。因此,控股公司不能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式来融资。

    对公司并购的管理

    ASIC 对公司并购的管理不仅仅包括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管理。它还包括对买卖股东人数超过50 人的非上市公司股票的管理。

    从广义上讲,如果任何个人投资者持有某一公司股份超过了20%,澳《并购法》则禁止该个人投资者购买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。但也有一定的例外,其前提是收购要约已经明确公布。

    澳《并购法》同样禁止某些“控股收购”:例如,个人投资者收购一家股东少于50 人的非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,但该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超过20%的股份或者控制一家上市公司。

    同样,收购一家外国公司超过20%的股份也等于收购由它持股的澳公司。但是《公司法》 并不禁止这种收购方式,只要该外国公司在国外股票市场上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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